1. 程式人生 > 資訊 >市場監管總局新規徵求意見:明確大資料殺熟、價格欺詐處罰標準

市場監管總局新規徵求意見:明確大資料殺熟、價格欺詐處罰標準

7 月 2 日訊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今日發表公告,將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於 2021 年 8 月 2 日前反饋給市場監管總局。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處罰規定》)明確指出了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價格串通、大資料殺熟等多種違法行為,並表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對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

具體來看,經營者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的行為,違法了價格法。監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可以並處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 1% 以上 10% 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對於價格歧視的現象,監管部門應責令違法商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 1% 以上 10% 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瞭解到,《處罰規定》明確了新業態中的價格違法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上一年度銷售總額 1‰ 以上 5‰ (千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利用大資料分析、演算法等技術手段,根據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基於成本或正當營銷策略之外的因素,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定不同價格的。

(二)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尚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等形式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競爭者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點選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