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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擬規定:網路表演經紀機構不得為未滿 16 週歲未成年人提供網路表演經紀服務

文化和旅遊部官網 7 月 12 日訊息,為加強網路表演行業內容源頭管理,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文化和旅遊部研究起草了《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 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email protected]。郵件主題請註明“網路表演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

2. 意見反饋截止到 2021 年 7 月 19 日。

附《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範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經營行為,加強網路表演內容源頭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是指依法從事網路表演經紀活動的經營單位。網路表演經紀活動包括:

(一)網路表演內容的組織、製作、營銷等經營活動;

(二)網路表演者的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

網路表演直播平臺等網路表演經營單位從事網路表演經營活動按照《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規範管理。

第三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文化建設,弘揚中華優秀文化,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

第四條 從事網路表演經紀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申請辦理《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應當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以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關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和外商投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核驗平臺內網路表演經紀機構資質,不得允許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過期的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在其平臺內開展網路表演經紀活動。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從事網路表演經紀活動,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第六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為網路表演者提供服務,應當通過面談、視訊通話等有效方式對網路表演者進行身份核實。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為網路表演者提供服務,應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維護網路表演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不得為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表演經紀服務;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表演經紀服務的,應當對其身份資訊進行認證,並經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在網路表演經紀活動中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第八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備滿足業務需要的演出經紀人員,演出經紀人員與所簽約網路表演者人數比例原則上不低於 1:100,演出經紀人員主要從事以下工作:

(一)網路表演者的招募、考察與簽約;

(二)為網路表演者制定發展規劃並進行宣傳推廣;

(三)與網路表演經營單位進行業務對接或者商務合作;

(四)網路表演者經紀業務的談判與合約簽訂工作;

(五)其他網路表演經紀活動。

演出經紀人員應當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依照《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九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路表演者的管理,定期開展政策培訓,講解網路表演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內容和行為,增強網路表演者法律知識和守法意識。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提升簽約的網路表演者業務能力,定期開展業務培訓,邀請專業人員講解網路表演技術、技巧、技能和從業規範,提升網路表演者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組織、製作、營銷的網路表演不得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禁止內容。

第十一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發現簽約網路表演者所提供的網路表演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時,應當要求網路表演者停止網路表演活動,並通知相關網路表演經營單位。

第十二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使用者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路表演者收入。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路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對待、語言刺激、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使用者消費。

第十三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對簽約的網路表演者的違法行為、違規處理、投訴舉報等資訊進行記錄、儲存,進行動態管理,根據不同情形,採取限制服務、停止合作、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聯合抵制等措施。

第十四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合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網路表演經紀活動資訊資料。

第十五條 網路表演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經營規範,開展行業培訓,強化誠信教育;加強信用資訊在行業評先評優、市場拓展等方面的參考與應用,對列入失信名單的會員可採取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開展行業聯合抵制等措施。

第十六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擅自從事網路表演經紀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從事網路表演經紀活動以外的經紀活動,依照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