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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申請 MIX 商標被駁回,同魅族 MIX 等構成近似商標

5 月 14 日訊息企查查 App 顯示,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一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0)京 73 行初 10993 號,審理法院為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裁判結果為駁回其訴訟請求

該判決書顯示,本案中,訴爭商標為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於 2018 年 3 月申請的 29673851 號英文“MIX”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科學儀器類:計算機;計步器;手機;感測器等。

引證商標包括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海爾資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註冊的“MIX”相關有效商標。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均包含顯著識別部分“MIX”,在字母構成、含義、呼叫等方面相近,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

。鑑於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本案裁判結果為駁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發現,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於一審判決後提起二審上訴。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註冊人實際經營的商品,與其名下商標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沒有必然聯絡。小米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